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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黔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价〔2006〕648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黔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6〕648号


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黔江区房地产交易所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你区土地交易情况和你局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区房地产交易所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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