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工作重点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