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在对高收入者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建档管理,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确保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由省局(征管处)印制。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