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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内宜高速公路宜宾至水富段代收宜宾城四桥次费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交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内宜高速公路宜宾至水富段代收宜宾城四桥次费的批复
川交发[2006]54号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宜宾城区桥梁收费项目宜水高速公路江拗口次费代收点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更名的请示》(宜市交[2006]151号)收悉。2004年,你市宜宾岷江一桥、金沙江中坝大桥、长江公路大桥和金沙江戎州大桥(以下管称“四桥”),经省政府阅办文件[2004]第2813号批复,同意“四桥”改设站收费为“年费加次费”的方式收费,经小交通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川交发[2005]7号文批准,对宜宾市翠屏区和宜宾县的柏溪镇、安边镇、普安乡行政区划内在主城区登记上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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