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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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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财社〔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11-14
【实施日期】 2006-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2006〕26号

 

 

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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