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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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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6〕81号
【发布日期】 2006-11-14
【实施日期】 2006-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6〕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确保边疆安宁、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牧场发展的体制障碍,理顺国家、农牧场和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牧工负担,推动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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