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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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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卫发〔2006〕856号
【发布日期】 2006-11-14
【实施日期】 2006-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厅举行卫生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省卫生厅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省卫生厅举行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条 听证由省卫生厅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法监处负责,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报省卫生厅盖章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中联系人应是省卫生厅法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接到《告知书》后的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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