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建委(房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 为安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民防局、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经首都地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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