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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6〕302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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