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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社[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区县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公益性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公平、质量、效率和可及性。
  (三)坚持收支分离原则。强化成本核算、完善预算管理、加强考核监管,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收支管理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市实施三医联动综合改革区县范围内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三、管理部门
  各区县应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设立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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