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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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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若干政策》涉及的市直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四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1.科技计划(含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经初审、专家评审和市科技局审定,报分管市长批准,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

  2.招标项目。每年3-5月份,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选择部分关键领域的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项目招标。

  资金使用。按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根据企业状况及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规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跟踪问效并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条 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若干政策》第4条)由市经委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经初审、专家论证和综合考察后,纳入备选支持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库。每年3月,从项目库中确定20个左右项目,经分管市长批准后,市经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市经委、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经费使用和主持项目验收。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5条)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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