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纸质公文处理工作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所有从事纸质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 第三条 纸质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要提高办文效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般公文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各承办纸质公文处理的科(室),要增强全局观念,互相支持,主动配合,反对彼此推诿、扯皮,以确保纸质公文处理的时效和质量。 第五条 要广泛使用电子公文行文,纸质公文发文要严格控制。下列公文使用纸质公文: (一)涉密的公文,即秘密、机密、绝密公文; (二)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经费的公文; (三)人事任免的公文; (四)尚未纳入OA系统发文单位报送的公文; (五)电子公文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图纸等)的公文。 第二章 接收纸质公文 第六条 送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纸质公文(含电报、请柬等),均由第一秘书科负责签收、拆封(署名信件除外),并按规定编号、登记。 机要文件及上级正式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室负责签收、登记、发送。 第七条 以下各类文件应纳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范围: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含办公厅,下同)文件;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含办公室)文件;市直各部门(含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军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双重领导机构,下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报件;其它需要纳入收文编号、登记的文件。对上述文件应按收文规定,进行编号、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抄报件、越级请示件、多头请示件和各类简报、资料、情况反映等,均不纳入收文登记范围。 第八条 收文按以下六类分别编号、登记: (一)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含办公厅)文件;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文件; (三)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文件; (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含办公室)文件;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主送件; (六)传真电报(含传真文件)以及需要纳入收文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收文登记一般应登记以下内容: 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承办单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由第一秘书科按各科(室)的分工,分送有关科(室)承办。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办文的领导确定主办科(室)办理,但需相关科(室)会办会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