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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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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农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帮助农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
  我省作为震灾多发省份,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有44%的面积和45%的人口处在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近几年来,我省地震、建设等部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开展了村镇建设规划和地震安全民居工程试点,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仍然不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规范农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建设场地,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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