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