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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卫监六号“行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卫监六号"行动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50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为主题的“卫监六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进一步宣传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强化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被检查医疗机构不低于15家,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足15家的可增加检查设置有床位的一级或民营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专用运送工具和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医疗机构内部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和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清洗消毒等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实施情况;病理性废物暂时贮存和最终处置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监督检查阶段(11月20日-12月8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本次“卫监行动”的相关宣传活动,并负责对各区(县)进行培训,明确工作重点和检查方法。
  各区(县)要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二)追踪复查、评估阶段(12月11日-12月15日)
  各区(县)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追踪复查,务必做到整改到位。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县)开展本次“卫监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机构要从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重要思想的高度,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落实,并根据本辖区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对参加本次监督检查的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指导和责令改正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查处,同时结合监督检查,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督促医疗机构健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三)各区(县)于12月20日前将《2006年“卫监六号”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2006年“卫监六号”行动拟(已)立案医疗机构名单》、“卫监六号”行动总结(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典型案例和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影印件等资料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高闻捷、陈林源、宋昀,联系电话:64377020-2215、2205,传真:52379972,电子邮件:zfdd@hs.sh.cn)。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12月25日前将本次行动的工作总结上报我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表1  2006年“卫监六号”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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