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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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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己经宜宾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县(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市级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负有提高经济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直属特设机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收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
  (六)指导全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八)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
  (九)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审计、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本市实际的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构建国有资产高效运营的经营体系,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市、县(区)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竞争力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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