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定的《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