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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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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6〕85号
【发布日期】 2006-11-16
【实施日期】 2006-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工作,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一要及时上报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开。对拟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要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原则上于每次会议的上周五前提报。二要积极搞好会前协调。需要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搞好协调会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经主办部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要附上协调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会议召开时,部门的意见以协调的书面意见为准,没有特殊情况不再重复发言,会上主要听取各位市长的意见。未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和应协调而未协调的议题以及未附部门协调说明的议题,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三要实行汇报限时制度。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观点明确、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除规划、计划、会议报告及规范性文件外,汇报稿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汇报国务院、省政府会议精神,要着重汇报我市的贯彻意见。会议纪要只记述会议确定的事项。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切实提高会议质量。按照“精简数量、控制规模、提高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进行严格审批。凡没有结合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的会议不开;内容相近、时间接近、与会范围类同的会议,可合并召开;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可以通过口头或电话、传真等方式部署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不召开会议;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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