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发〔2006〕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对2004年7月州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