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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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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11-16
【实施日期】 2006-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辽政发〔2006〕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加强城市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推进和谐辽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发展我省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将其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06年末,全省各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工作。
  ——到2008年末,全省各市城区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设置与定点工作,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到2010年,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50%以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各市政府批准,报送省卫生厅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3—10万服务人口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服务人口在3—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足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打破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按3—10万服务人口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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