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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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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6〕122号
【发布日期】 2006-11-16
【实施日期】 2006-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6〕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淄博实际出发,从完善政策与管理、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区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各区县、高新区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各区县、高新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区县、高新区实际,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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