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实施意见》,下同;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现定于2006年本市全面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教育视野,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贯彻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职级认定标准条件,把握全市总量的控制和区域间的平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把握本区域内的地域和学段之间职数平衡。在全市范围内鼓励中心城区申报特级校长的人选到郊区农村学校任职。 三、评审和认定范围与对象 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和区县教师进修学院中至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党支部(总支)书记,下同)。 四、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申报中学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小学、幼儿园三级一等及以上职级的,须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中小学特级校长职级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一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含任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副科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县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县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四)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三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二级的资格;二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一级的资格;一级校长任现职满2年后可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 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与评定。 (五)以往未申报认定校长职级的,此次列入校长职级认定对象的任职年限要求:任校长年限1—2年,并符合四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四级校长;任校长年限3—5年,并符合三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三级校长;任校长年限6—8年,并符合二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二级校长;任校长年限9—12年,并符合一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一级校长;任校长年限13年(含13年)以上,并符合特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 (六)教学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定职级的中小学校长主要精力放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七)崇明、金山、南汇、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闵行、浦东(农村地区)镇及以下学校的校长申报特级校长加6分。 五、比例和名额 (一)各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中学校长各级比例为:2:4:3.5:0.5; 小学校长各级比例为:1.5:4.5:3.5:0.5; 幼儿园园长各级比例为:1:5:3.5:0.5。 特级校长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一级校长总数的20%以内。 (二)本次各区县按空余指标的1:1.5为推荐名额申报,已用完指标的区县可推荐申报1名特级校长候选人。 六、考核办法 评定中小学校长职级,应根据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以体现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方案》执行。 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定方案》执行。 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修改稿)》执行。 七、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凡申报一级二等及以上职级的,只要申报“级”,不必申报“等”。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的6个方面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三年来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由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职级办)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须在区县教育党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宣读述职报告。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并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若测评汇总结果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数”超过测评总人数50%以上的,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暂停申报人当年申报校长职级。汇总测评的结果交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评委会)评审时参考。区县职级办视需要决定是否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县职级办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区县评委会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区县评审委在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二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必须进行面试答辩。评审可先按类分组(中学校长组、小学校长组、支部(总支)书记组、幼儿园园长组),再按组进行横向比较,并参照比例定额作出最终的评审结果,特级校长候选人需排序上报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级办)。申报三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由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领导小组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认为基本一致的,可简化评审程序,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认定;申报二级和一级校长职级的,由区县评审委评审;申报特级校长职级的,区县评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备案。区县评审委评审的一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人员名单,报市职级办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