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征[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11-17
【实施日期】 2006-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  附: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