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50号 各区县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