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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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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征[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7
【实施日期】 2006-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50号



各区县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  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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