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同意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