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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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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11-17
【实施日期】 2006-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组织实施《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优势,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陕西,特作出如下规定。

  一、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省本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投入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设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的投入要分别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和1%。  

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科技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左右。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省上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国家创新资源投向陕西,吸引国家863和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重大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落户陕西并产业化。积极支持国家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促进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加强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技术研究和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向“三农”倾斜,支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重视公益性科研机构能力建设,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   

  (四)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完善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  二、切实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  (五)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规划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加速折旧,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八)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即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到2010年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九)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十)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我省投资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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