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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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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11-17
【实施日期】 2006-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我省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共关闭煤矿71处,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小煤矿规模小、装备水平差、安全技术落后、防灾抗灾能力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个别地区仍存在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现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2006年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煤矿,2007年淘汰关闭6万吨以下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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