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6〕14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8
【实施日期】 2006-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意见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共建文明和谐口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不断创新口岸管理机制和载体,激励口岸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为国把关、为民服务、公正执法,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协作配合,增强口岸凝聚力,充分展示我省口岸文明和谐高效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促进口岸开放和大通关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文明执法,充分展示“国门卫士”的良好形象;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我省口岸综合竞争力;团结和谐,共同促进我省口岸大通关建设和口岸事业持续发展。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和谐口岸活动,提高口岸发展水平,建设高效、文明、廉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