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指标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今年国家和省继续相应安排了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2006年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经费 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国家助学金 人,经费 万元;国家奖学金 人,经费 万元;省政府助学金 人,经费 万元;省政府奖学金 人,经费 万元。相应增列各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相关厅局2006年“高等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预算支出指标。下达给部属、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的助学奖学金,直接列省教育厅本级支出,由省教育厅转拨各高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资助奖励范围为省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即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资助奖励范围为全省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省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用于补助学生的生活费,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即每人资助1500元。各高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每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三个标准发放。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下达给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指标中包括其民办二级学院学生(已批准建立的独立学院指标单列)应享受的资助和奖励指标,各相关公办高等校要统筹安排使用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指标,确保民办二级学院学生也能得到资助和奖励。下达给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指标应全部用于资助、奖励本校公办本专科学生。同一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只能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中的一项奖励或一项资助,不可兼得。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要予以适当倾斜。 四、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选细则。要通过广播、网络、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全校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各项政策和评选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资助、奖励对象的评审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资助和奖励。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和江苏省政府助学、奖学金,须认真填写《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并于12月5日前报所在学校。各高校按照省下达的助学奖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状况、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等额评审,确定拟资助或奖励对象。高校须将拟资助和奖励对象名单通过多种方式向全校师生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填报《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资助奖励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4,一式两份),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Excel表以及学校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于12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吴胜东;电话:025-83335781;E-mail:wushd@ec.js.edu.cn;)备案。 六、各高校应在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给学生,或由高校直接按月打入学生伙食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由高校一次性全额发给获奖学生本人。 七、各高校要加强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要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助学奖学金,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选、发放、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对在评选资助和奖励对象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和不及时发放助学奖学金的高校,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减该校下一年度助学奖学金额度。高校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应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奖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国家助学奖学金资助奖励学生名额指标分配表 2.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资助奖励学生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