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6]60号),决定设立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专项资金)。为规范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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