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阿洛西林等95个非代表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6〕6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按照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政策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制定阿洛西林等95个非代表规格品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生产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品执行同一价格。 三、对头孢呋辛、头孢哌酮、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奈替米星、加替沙星、头孢克肟、依替米星、阿奇霉素、克林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氟罗沙星、培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氟康唑、替硝唑等18个抗微生物类品种,本通知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5]536号)中未列的属处方药的剂型、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12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局,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前,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四、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同时要严格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所规定的进销差价率执行。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价格。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降价药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表: 阿昔洛韦等95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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