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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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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安监〔2006〕66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1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业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 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布点,应该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按以下规定分级进行: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级以上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县(市、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检查工作。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 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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