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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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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6〕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下列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如下数额发给生活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发给生活津贴。”

        二、将第十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修改为: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相当层次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不受编制限制。”

        以上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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