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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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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纳入考核范围。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做好市(州、地)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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