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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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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6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6]1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增强处理突出疑难信访问题的透明度,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二)证据确认,实事求是;
  (三)分级听证。

二 听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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