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6]1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增强处理突出疑难信访问题的透明度,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二)证据确认,实事求是; (三)分级听证。 二 听证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