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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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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6〕113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06〕113号


  为了贯彻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及省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市政府决定今年再开发13000余个公益性岗位,主要解决失业下岗成员中“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此次确定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等设施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及城市交通协管员等岗位。
  (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低保协理员、残疾人工作协理人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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