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6〕8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2006年国务院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市决定对菌阴肺结核病实施政府减免治疗费用,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6)8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通知》精神,做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2),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的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