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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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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06]11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通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防止抛洒乱倒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加强城市管理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已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统一处置和管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对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营造和谐、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大局、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推进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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