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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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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改善全省水环境,现就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资金挪做他用、擅自停止运行和排放不达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级城建部门负责对城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立项审批和国债项目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城市排水管网维护所需资金的筹集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落实;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停运、检修的批准、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统筹规划,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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