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变更事项的通知 各旅行社: 为了加强对我市旅行社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名称和注册地等变更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经我局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旅行社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属经营许可权转让。凡需转让经营许可权的单位,必须事先清算当年组接人数的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并报市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视为非法转让经营权。旅行社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申请书一份(属改制的提交改制报告); (二)《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三)旅行社股东转让协议书原件; (四)旅行社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如属改制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不需验资或评估的证明文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新的旅行社章程; (七)新的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及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 (八)提交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九)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须在海南日报公告,15天后无投诉、无经济纠纷的,方可办理变更事宜。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二、旅行社变更经营地址 (一)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