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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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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06〕40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6〕4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

 

  一、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名称定为“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㈠专著类;

  ㈡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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