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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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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鄂政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全市防灾减灾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气象事业作为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在防灾减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属于为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变化十分剧烈,各种气象灾害频发,每年因洪涝、干旱、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市气象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初步建立了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体系,为全市防灾减灾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推进全市气象事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明确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大力提升气象工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城乡安全的保障与支撑能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咸宁作出更大贡献。
  全市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实施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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