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建立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均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