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