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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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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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