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06)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十五”期间,我市保险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保险总分公司由8家增加到20家,各类保险服务机构达到380家,保险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保费收入由39.9亿元增加到90.6亿元,“十五”末期,保险密度为 905.59元,保险深度为2.47%,承担各类风险保障3.7万亿元; 保险产品品种大量增加,保险服务功能显著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把保险业改革发展与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多样化和多层次保障需求,促进经济安全运行,实现社会安定和谐,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和保险业改革创新基地,为国家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途径并积累经验。 (二)工作原则。争取国家各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支持保险企业和金融机构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坚持综合配套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根据健全金融功能和完善金融体系的实际需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找准难点并把握要点,实现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充分利用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优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完善市场体系,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充分发挥保险协会职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条件,推动我市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总体目标。在“十一五”期间,保险业要加快改革创新,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不断完善保险企业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各级各类保险服务机构力争达到600家;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1600元,保险深度达到3.5%;保险产品品种更加丰富,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基本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诚实守信经营、保障功能健全、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实现保险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快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保险业做大做强 (四)健全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来津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保险服务机构,发展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和外包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保险精算、会计、审计、法律、代理、经纪和公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经国家职能部门核准具有专业资质的各类保险机构。提高保险机构整体功能和专业水平,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五)拓展市场发展空间。积极支持保险法人机构立足天津,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完善服务机构网络,拓展市场空间,扩大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引进实力雄厚和治理健全的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等方式,提高保险企业资本充足率,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