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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沈阳市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6-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沈阳市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沈阳市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  为积极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重要机遇,以壮大县域经济、做大财政“蛋糕”、增强县乡财政活力、建立县乡公共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努力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不断增强县域财政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加快实现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社会稳定、事业协调、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和构建和谐沈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定、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实施县乡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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