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改为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条第二款:“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