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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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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6-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建设“和谐武汉”、“平安武汉”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为此,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搞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建设“和谐武汉”、“平安武汉”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
  (三)奋斗目标。到 2007 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 GDP 生产安全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省下达目标范围以内,不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到 2010 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到 2020 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全市事故总量下降,亿元 GDP 生产安全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城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全面提高。
  二、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上述类型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对擅自审批许可的,要追究有关审批部门的责任。对擅自开工、投产和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关停,并给予处罚。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以振兴武汉制造业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坚决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设立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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