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6】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全市科技进步,根据《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各类经济实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