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